|
成都殡仪|殡仪馆建设标准殡仪馆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编制团队 2017年2月 颜倩 《殡仪馆建设标准》是根据民政部组织民政部101研究所等相关单位联合编制的《建设部市住房和城市地区《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 编纂过程中,编纂团队遵循《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区殡仪馆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对大量数据进行了科学论证和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过与有关方面的广泛协商和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评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批稿进一步修订完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国家发展部改革委审定发布。 本建设标准分为六章:总体原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规划布局、面积指标、建筑及施工设备、专用设备。 在执行本施工标准的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数据。如有变更和补充,请将您的意见和相关数据发送至民政部规划财务部(地址:东城区, 北京市, 北河沿街147号,邮编:100721),以便日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由民政部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主编:民政部计划财务部、民政部社会事务部。 编辑:民政部101研究所 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刘珺,缪丽,刘伟, 主要起草人:孟浩, 郭雷, 李伯森, 李冰, 李秉杰, 史峰, 10037.com/高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 第四章面积指数 第五章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六章特种设备 本标准中词语的描述 附件:殡仪馆建设标准条款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和规范殡仪馆建设,提高殡仪馆规划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国家统一标准,是殡仪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评估和审批的重要依据,是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的标尺。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殡仪馆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殡仪馆建设应当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求与可能的关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节约用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第六条殡仪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定额和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项目构成 第七条殡仪馆建设规模由年尸体处置能力决定,即等于服务人口乘以当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条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如表1所示: 注:1。一类博物馆每年遗体最大处置能力为1.5万具,因为殡仪馆规模大,会导致殡葬人员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殡葬事务,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 2.当五级博物馆的遗体年处置能力不足1000具时,应按1000具规模建设,因为1000具以下的殡仪馆难以正常运营,不符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 处理区, 悼念区, 火化区, 寄存区, 祭扫区, 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1)业务区包括商务咨询室、商务谈判室、商务处理室、殡葬用品陈列室、卫生间、出纳室和休息室等。 (2)遗体的处理区包括接尸室、太平间、冷库、防腐室、整形室、污水处理室、殡仪车清洗消毒室、* *间、卫生间和工作人员休息室等。 (3)悼念区包括灵堂、守灵室、音响室、医务室和厕所等。 (4)火化区包括火化间、骨灰处理间、骨灰暂存间、骨灰等候间、员工休息室、卫生间、淋浴间、油库及设备间等。 (5)骨灰寄存区包括骨灰寄存室、营业室等。 (6)祭扫区包括焚烧遗物和祭品的房屋、纪念性清扫室和室外纪念性清扫场地等。 (7)分布广场区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户外活动场所等。 (8)后勤管理区域包括办公楼、值班宿舍、活动室、办公车辆、餐厅和仓库等。 第十条殡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业务区, 处理区, 悼念区, 祭扫区, 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均参照同规模的火葬殡仪馆设置。祭扫区和广场区的房屋和建筑是根据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的需要而设置的,没有火化区和寄存区 第三章选址和规划布局第十一条殡仪馆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土地利用分类、规划管理、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原则。 (二)符合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3)殡仪馆应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背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4)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5)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区域,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关系,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1-2000)的规定。 第十二条殡仪馆的规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布局,节约用地。 (2)殡仪馆布局要根据殡葬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区的建筑可以相对集中,管理区和后勤区应独立设置。 (3)合理组织交通,在博物馆区域设置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进行遗体的接运。 (4)殡仪馆的绿地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绿地率35%,改建、扩建殡仪馆绿地率30%。 (5)应设置室外公共场地和公共厕所。 (6)应当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应低于0.2。 第四章面积指数 第十四条各类殡仪馆总建筑面积指标根据平均建筑面积指标和遗体年处置能力确定。各类殡仪馆的平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和表3的要求。 注:遗体年处置量越大,平均建筑面积指数越小。 第十五条殡仪馆各功能分区各类房间的比例应符合表4、表5的要求。 第十六条殡仪馆建筑面积系数应为0.7。 第五章建筑和建筑设备 第十七条殡仪馆建筑应当符合城市建设的总体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的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 第十八条殡仪馆建筑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火化间应当单独设置。火化间的建筑结构、平面布局、层高应满足火化机及后处理设备的安装使用条件,并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供热区域内的殡仪馆应当配备供热系统,有条件的区域应当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 第二十一条殡仪馆应当配备给排水系统,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处置区房屋产生的污水应进行消毒净化,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与生活污水分开排放。第二十二条火化区,遗体处置区和工作人员休息室应当配备热水供应系统;管理区和后勤区的建筑物应配备热水供应系统。 第二十三条火化间、防腐间、化妆间、冷库、收尸间和停尸间应当采用机械通风。业务区客房、员工休息室、灰渣等候室和纪念馆可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空调系统。 第二十四条殡仪馆供电设施应当安全可靠,保证遗体火化时火化设备不间断供电。 第二十五条殡仪馆的房间照明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火化区,业务区,悼念区和遗体处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出口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不应小于50LX,照明时间不应小于20分钟。 第二十六条殡仪馆建筑应当符合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并应当配备消防系统。 第二十七条殡仪馆应当配备与其建设规模、业务技术和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信息系统、通信系统和安全防范系统。 |